制度建设

宁波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3-16 15:15:00点击次数:115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加强并完善对全市“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为推动我市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发挥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凝聚、团结、教育、引领各界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提高城乡妇女综合素质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六个加快”发展战略,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尽职守,诚实守法、爱岗敬业、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新贡献。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打破城乡界限,形成城乡共建、共同发展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巾帽建功”标兵是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业务技能熟练,有奉献精神,在“巾帼建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女性。
第八条  宁波市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九条  岗位女性人数占50%以上,且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为女性。除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班组、车间、柜台、科室等)。
第十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明确创建目标,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根据单位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内容和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敬业奉献、技能熟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获得社会好评。发扬“四自”精神,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明星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十三  条创建工作场所标识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净化、美化、人性化”。
第十四条  岗位文化建设有特色。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示范作用明显。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敬业高效、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六条  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能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评价好。
第十七条  有完善的学习交流制度。各创建集体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制订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和社会形象,真正把“巾帼文明岗”建成岗位女性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的阵地。
第十八条  社会责任意识强。“巾帼文明岗”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投身和谐社区创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巾帼文明岗”成员要以巾帼志愿者身份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服务社会、造福人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九条  有展示风采的平台。能通过一定形式和载体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单独建立创建工作台帐,提倡运用电子书、专栏、网页(网站)等信息化手段反映创建过程和成效。
第二十条  能充分发挥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作用。“巾帼文明岗”创建集体要结合单位文明创建,健全文明服务制度,规范文明岗服务行为,树立文明形象,在实现社会文明和谐中发挥示范、引领、带动和激励作用。
第三章  申报认定  表彰激励
第二十一条  “巾帽文明岗”实行申报制。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市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县(市)区或市属委、局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至少一年以上。
申报程序:创建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园区妇工委)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提出创建目标,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在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最后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认定表彰。
第二十二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考核、认定、授牌一次。由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园区妇工委)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确定申报集体并填写《宁波市巾帼文明岗推荐表》,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集体统一进行认定授牌。
第二十三条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被推荐集体若为县(市、区)级单位须到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认定、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努力拓展创建领域。
第二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对“巾帼文明岗”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帐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等;三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要考核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度及创建实绩评价;五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市级“巾帼文明岗”公示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在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成员应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借助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报道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二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要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对“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标兵等骨干力量,各县(市)区协调小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并列入本单位干部推荐、培养、使用的重点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各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要对岗位成员开展正常性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将培训、交流等活动纳入考核内容,激励更多的岗位女性成才成长,切实发挥巾帼文明岗“设一个岗、带一批人、创一块牌、树一面旗”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争创单位要有相关的争创标牌;对认定的市级“巾帼文明岗”,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要以文件形式命名表彰,并授予市“巾帼文明岗”奖牌。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应将“巾帼文明岗”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条  “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岗位成员名单,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开展,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测查、定期检查、同级互查工作,加大对“巾帼文明岗”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的力度。
第三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市级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社会监督。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市级“巾帼文明岗”义务监督员队伍,通过明查暗访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各行业要组建相应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氛围,提高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巾帼文明岗”须每年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创建工作总结材料,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对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重新认定工作,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综合各方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巾帼文明岗”进行发文通报,对督查中发现创建工作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仍不达标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
4、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因单位撤并,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巾帼文明岗”牌洹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制作,规定:
1、材料:铜版底;
2、字体颜色:名称为红色,落款字体为黑色;
3、规格:宁波市级文明岗大小为52cm×35cm,边距厚为2.5cm。各县(市)区及行业的”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得超过市级文明岗牌匾规格。
第三十七条  各地、各行业和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限,属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5月下发的《宁波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甬巾协[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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