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义韬所“巾帼文明岗”各项制度

更新时间:2015-07-07 15:27:00点击次数:1237次
学习制度
一、全体岗位成员必须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岗位成员集中学习由中心“巾帼文明岗”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一般为周五午休时间,各创建小组要组织岗位成员自觉参加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
二、全体岗位成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三、课堂上不吃零食,不看报纸,不打瞌睡,保持安静,不喧哗,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四、建立集中学习点名(考勤)制度,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学习记录。
五、岗位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请假。
自律建设制度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服务承诺制度
一、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拒绝当事人要求办理非法事务的委托。不屈服外界压力而放弃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忠实于法律和事实。每一行动前,制定严密计划,深入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探究事实,客观地考察案件事实。
三、坚持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法、不当的干预和影响。“舍身护法,为民请命”。
四、办案过程中,廉洁自律,乐于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不重名利、金钱,铸就高尚廉洁的律师形象。
五、诚实信用、尽职尽责。不论案件难易,标的大小,接受委托时保持善意、负责的心理状态,委托后加强与当事人的联系与沟通,尽最大的努力热忱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急委托人之所急,想委托人之所想,充分体现委托人保护人的身份角色。
六、切实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精神、物质、商业等方面秘密事项。
七、注意文明服务,设立工作接待室(厅)、实行坐班接待服务,推行顾问责任制
方便当事人。接待人员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解”。
八、实行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代缴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九、实行回访制度、承办律师在适当时间对已办理的案件进行必要的回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考核奖惩制度
为保证本次“巾帼文明岗”的创建质量,创建工作要注重过程管理,做到抓经常,经常抓,不得浮于形式,要做到深入、扎实。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创建要求,对所有参赛人员特制订了一些考核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奖励措施。
(一)考核方法:
1、定期向当事人进行问卷调查,及时反馈争创效果,以便扬长避短,促进工作。
2、随机抽样。
3、明查暗访。
4、个人小结,工作汇报。
(二)奖励措施:
1、所有考核结果,将作为所绩效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2、对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女律师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所主任提议,适当进行物质奖励。
3、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女律师将作为所业务骨干,加以培养。
义务监督员制度
帼文明岗义务监督员名单:翁少波
义务监督员主要职能有:
1、对“巾帼文明岗”开展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发现创建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做好推荐工作。
2、关注外界对巾帼文明岗的反映意见,了解掌握巾帼文明岗的有关实施意见、考核办法,搜集各新型的创建模式,积极探索新经验,提供有关信息和合理化建议工作。
3、积极参与制订相关领域的活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操作所必需的指导文件。
义务监督员主要权利有:
1、有权查阅巾帼文明岗创建岗位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有权出席所监督岗位的学习交流活动。
3、有权推荐本所先进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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